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现制定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服务体系
建设全领域覆盖、全功能服务、全方位监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家门口的养老服务”。
(一)区级。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建设1个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尚未建成的区应于2021年前完成建设。
(二)街镇。每个街镇依托现有四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1个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服务等功能,并可对区域内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调度。至少建有1个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至少建有1个老年中心厨房(综合中心、护理中心、中心厨房可合并建设)。尚未建成的街镇应于2022年前完成建设。
(三)社区。每个社区至少建有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建有1个社区银发助餐点(可合并建设)。面积较大的社区,应建有多个老年人服务站点,服务半径以1公里左右为宜(或以自然村为单位)。主城区于2021年实现全覆盖;郊区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居住密集度,应于2022年前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二、建设标准
民政部门、街镇应结合辖区特点,统筹资源布局,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
功能定位。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应侧重于对辖区内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质量提升、综合监管功能;街镇养老服务设施应侧重于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功能和监督管理功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侧重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功能。
运营主体。在政府引导下,鼓励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民政或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同一区范围内开展连锁服务的可只注册一个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其他连锁组织可实行报备制,各区可根据实际确定。
基础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建筑物底层(若设在二层及以上的须有电梯)且相对独立,禁止使用地下层;应当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及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设施。
运行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应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制度建设。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回访制度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一)区级养老服务设施
应兼具区虚拟养老院相关功能,名称一般为“××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主要职能。一是资源整合,全面梳理全区范围的老年人
状况、服务设施及运营状况,并进行资源整合和针对性布局指导,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二是综合监管,对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以及全区养老服务实施综合监管;三是专业支撑,依托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本区所有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提供服务指导、人员培训等专业支撑;四是产品供给,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等试点工作。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名称均应包含“养老服务”字样。
2、基础设施。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立呼叫服务、接待咨询、数据管理、服务指挥、质量监控等功能室。
3、服务项目。至少提供6个服务项目,其中,管理指导方面3个(资源整合、综合监管、专业支撑);示范性服务方面3个(数据对接、银发顾问、时间银行)。
4、人员配备。至少有3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
(二)街镇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可与街镇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老年中心厨房、日间照料中心及其归属管辖社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名称一般为 “××街道(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
1、主要职能。一是完善网络,协助街镇民政部门梳理辖区
服务资源,完善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二是综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三是调度指导,为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支持性服务,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并对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以及全街镇养老服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四是基本保障,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老人的基本保障服务体系,指导或承担辖区内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的巡访探视工作。
2、基础设施 。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5张以上全托床位,以及10张以上日间照料床位(可为沙发床、躺椅、折叠床,并配备相应的被褥等床上用品,符合老年人使用实际且满足老年人日间休息、照料、全托等功能)。
3、服务项目。至少开展10个服务项目:专业照护(全托照料、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喘息服务),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急等),医养康养(护理中心服务、健康管理),智能服务,精神文化服务,银发顾问,时间银行, 安全服务。
4、人员配备。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
5、专业支撑。具备下列服务项目的培训能力:(1)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2)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3)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5)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服务规模、服务项目等因素,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五个等级。名称一般为“××社区(村)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三级(含三级)以下不得使用“综合”名称。小区(自然村)级设施名称一般为“××社区××小区(自然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与街镇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合并建设的,名称一般为“××街道(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并加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资质条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使用面积分
别应达到100㎡、150㎡、200㎡、500㎡、700㎡,其中三级以上设施,可在社区(村)范围内分址设置(最多2处),设施总面积应达到对应等级面积标准。四级、五级应内设与本中心同一法人的护理站或其他医疗机构,已与街镇社区卫生机构合作设立的可维持现状。
2、基础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刷卡设备;三级以上应配置具有无线(蓝牙)传输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功能的体检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三级以上应不少于5张日间照料床位(可为沙发床、躺椅、折叠床,配备相应的被褥等床上用品,并应符合老年人使用实际且满足老年人日间休息、照料、全托等功能)。
3、服务项目。共9类29个服务项目:专业照护(全托照料、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喘息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家政预约、代缴代购、信息查询等),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精神慰藉服务(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智能服务,安全服务(安全监测、紧急救援、适老化改造等),文化服务(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银发顾问,老年人康复辅具等适老产品的租赁、回收服务。运营主体可自行开办服务项目,也可与相关组织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提供服务,但应做好并负责风险管控,并承担全部责任。
一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提供助餐、文化娱乐等服务,累计不少于3个服务项目;
二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提供助餐、银发顾问、文化娱乐等服务,累计不少于5个服务项目;
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提供助餐、日间照料、助医、银发顾问、文化娱乐、教育培训、时间银行等服务,累计不少于10个服务项目;
四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提供全托(日托)服务、助餐、助医、助浴、银发顾问、健康管理、文化娱乐、教育培训、时间银行等服务,累计不少于15个服务项目;
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提供全托(日托)服务、助餐、助医、助浴、银发顾问、健康管理、文化娱乐、教育培训、时间银行、老年人康复辅具等适老产品的租赁、回收服务,累计不少于20个服务项目。其中,四级、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配置具有无线(蓝牙)传输血压、体温、脉搏、呼吸、血糖等参数功能的体检设备, 兼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
4、人员配备。一级、二级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三级至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四级至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五级至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名。
(四)街镇老年中心厨房、社区银发助餐点建设标准街镇老年中心厨房(以下简称“中心厨房”)和社区银发助餐点(以下简称“助餐点”)既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市场餐饮企业设置。
1、资质条件。(1)中心厨房。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是经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150㎡以上(指专门用于制作餐食的必要场所面积),具备每餐制作150份以上餐食能力,日常配送的助餐点不少于3个;二是达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央厨房标准,日常配送的助餐点不少于3个。(2)助餐点。经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50㎡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
2、基础设施。中心厨房应按照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明厨亮灶的标准,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助餐点应配置餐食保温、消毒、留样冰箱、空调等设施设备,外送餐食应当张贴食品生产时间和有效期标签。有助老卡监管、视频监控等服务监管设施。
3、服务范围。中心厨房优先向本街镇所辖的社区配送,也可以向邻近的其他街镇或社区配送。助餐点优先为老年人服务, 在此基础上可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备助餐点和中心厨房功能,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等级评定
1、分级分类评定。一级、二级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由区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三级(含三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区级民政部门初评后,报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定。
2、严格动态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评定1次,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评定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申请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达到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升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未通过晋升评定的,保留原先等级。
四、奖补办法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一级、二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补贴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三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标准如下:
1、基础补贴。三级、四级、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老年人达到50、100、150名老人的,每年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贴。人数认定:月服务至少3次、3个服务项目,当月认定为0.1人,同一人当年每月均享受上述服务的,最多认定为1人。政府购买居家***规定时间内的服务,不得计入服务人数。
2、绩效奖励。三级、四级、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绩效奖励,标准分别不超过6万元、12万元、20万元。绩效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级民政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制定,要体现激励导向,鼓励先进,体现差异,不搞平均主义。在行政村内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补贴和绩效奖励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补贴标准参照相应级别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标准执行。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补贴参照(宁民福〔2017〕97号)文件执行,其他补贴参照同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执行。
(二)其他奖补
1、对助餐点的奖补。(1)基础补贴:助餐点面积达到50㎡、70㎡、100㎡,持续运营的每年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运营补贴;(2)绩效奖励:按照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数量计算,标准为每人次2元。上述两项奖补每年最多不超过15万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助餐点,不享受此项补贴。
2、对中心厨房的奖补。(1)基础补贴:经区级民政部门审定的中心厨房,当年每月配送达到3-5个、6-8个、9个以上助餐点的,每年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贴;(2)绩效奖励: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每人次给予2元补贴。上述两项奖补,每年最多不超过25万元。区级养老服务设施、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中心厨房的,可同时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和中心厨房奖补。中心厨房内设助餐点的,不得同时享受助餐点相关奖补。
3、对就餐老人的补助。政府养老扶助对象,补贴标准为早餐1元,午餐、晚餐各2元;为政府扶助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送餐的,给予送餐补贴,标准为每餐3元。非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早餐0.5元,午餐、晚餐各1元。
4、对助浴老人的补助。60周岁及以上老人:5元/周/人;政府扶助对象:自理老人10元/周/人、半失能老人15元/周/人、失能老人20元/周/人。上述补贴经费拨付给助浴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实行价格优惠。同一老人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就高补贴。
5、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补助。每个中心(站)按照1000元/年核算,政府补贴40%。其他类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此办法执行。鼓励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创投养老服务项目,提供市场化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及精神关爱服务等养老服务项目,并应依规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五、经费拨付
加强资金保障。市级财政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养老〔2020〕116号)规定,按因素法对各区予以补助。各区应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等,做好养老服务资金保障。
加快支出进度。各区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至相关养老服务组织。对基础补贴,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原则上每年拨付2次(上、下半年各1次);对绩效奖励,各区应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对街镇、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补贴,应及时通报街镇、社区(村)。
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应严格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财政补助。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难以达到绩效考核标准的,可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适当调整财政补助。
六、监督管理
(一)监管机制
1、市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定期对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对全市老年人服务清单进行抽查;必要时依托市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核查。
2、区级民政部门应对各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对全区老年人服务清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
3、街镇民政部门对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老年人服务清单进行核查;必要时,应***核查。各级考评结果,应每月上传至市、区养老信息平台。
(二)技术监管。站点服务主要采取助老卡(市民卡)刷卡或人脸识别监管,***服务主要采取人脸识别、手机定位或二维码扫码监管。各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技术严密的监管手段。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或不能及时使用信息平台实时记录服务的,可记录手工台账,并经街镇、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社会监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定期公示为老服务情况,将所有养老服务清单推送至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的“我的南京”APP个人账户,老年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对服务记录有异议的,可反馈给市、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核查。
(四)信用管理。经综合监管查证养老服务不实的,由市养老服务平台记入不实服务数据库,并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出警告,年内警告超过3次的,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民规〔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机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市民政部门将降低或取消相关服务组织已取得的三级及以上等级,一级、二级服务组织的等级由区级民政部门降低或取消,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等级标准的;
2、站点保留老年人助老卡或二维码的;
3、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4、本站点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5、本站点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6、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7、本站点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8、本站点所供服务连续两年达不到基础补贴标准的;
9、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10、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办法,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的建设和奖补办法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1.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服务要求
2.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服务项目服务标准
3.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