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存宝运输有限公司11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2018年11月20日12时30分许,南京存宝运输有限公司在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的象山东路、海象路、孝祥路建设工程施工运输中,发生车辆伤害事故,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浦口区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11·20”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分局、总工会、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 直接原因
姚建国在道理施工工地驾驶运送灰土的自卸车倒车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力将路边背对车辆行走的李德义撞倒碾压致死。
⒉间接原因
⑴存宝公司未能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导致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倒车过程中观察不力。
⑵宁西公司对施工现场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够细致。
⑶开源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道路施工现场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⑷存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平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运输安全生产合同约定指派专人常驻现场进行运输管理。
⑸李德义向吉喆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隐瞒年龄,因年龄较大,行为反应不敏捷,在道路施工现场行走中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后方倒行的自卸车。
㈡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施工现场倒车中疏于观察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㈠对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⒈存宝公司未能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导致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倒车过程中观察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宝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⒉宁西公司对施工现场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够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宁西进行行政处罚。
⒊开源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道路施工现场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源监理公司进行处理。
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⒈姚建国在道路施工工地驾驶运送灰土的自卸车倒车过程中观察不力,将李德义撞倒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部门追究姚建国法律责任。
⒉存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平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运输安全生产合同约定指派专人常驻现场进行运输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周家平的行政责任
⒊李德义向吉喆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隐瞒年龄,因年龄较大,行为反应不敏捷,在道路施工现场行走中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后方倒行的自卸车,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于李德义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