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台告 字〔2019〕 4号
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2019年4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冮X举报反映在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的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举报人不动产权证书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进行核查,经核查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冮X,并不是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电子版)中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宫淑霞,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获得公司登记行为。2019年4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5月10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XR22Q5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洪;投资额:90万人民币;投资者名称:王红:认缴出资额9万人民币、任洪:认缴出资额81万人民币;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行业: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经营范围:劳保用品、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4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电子版)打印件。登记档案载明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洪,该公司股东由任洪和王红两人担任,任洪出资81万人民币,王红出资9万人民币。登记住所是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网络全程电子化平台经申请设立登记。当事人设立登记所提交材料均为电子化照片形式。经比对,当事人所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与不动产权利人(举报人)冮X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有以下三处不同:一、证书文号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文号为“沈房权证大东字”,不动产权利人冮X所持有房产证文号为“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利人)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宫淑霞”,不动产权利人冮X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冮X”;三、登记时间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2-08-16”,不动产权利人冮X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7日”。
经查,不动产权利人(举报人)冮X于2017年7月23日从原房屋产权人宫淑霞手中购买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的房屋,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8年5月10日,其提交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电子版)中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却是前房屋产权人宫淑霞。
2019年4月4日下午1点55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人、财务负责人所留电话。其中法人任洪所留电话182XXXXXXXX转接语音信箱或忙音一直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赵亚丽所留号码为138XXXXXXXX的电话无人接听。办案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文字记录。
2019年4月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没有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在此地经营。
2019年4月9日,调查人员对举报人冮X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三、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调查人员调取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电子版)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见证人韩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现场无企业正在经营的痕迹及见证人个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所拍摄照片2张。证明调查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不动产权利人(举报人)冮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不动产权利人冮X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举报人(不动产权利人)冮X提供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不动产权利人为冮X且该处不动产于2017年8月7日进行转移登记的事实。
证据六、举报人(不动产权利人)冮X提供的房产交易申报单复印件1份。证明冮X于2017年7月23日从原房屋产权人宫淑霞处购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1号(2-4-1)房产的事实。
证据七、调查人员对举报人(不动产权利人)冮X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举报人冮X本人提供的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因其房产证明被伪造,设立登记了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及冮X不认识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证据八、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电子版)中留存2名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任洪、财务负责人赵亚丽联系方式的《电话记录》1份。证明与当事人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九、不动产权利人(举报人)冮X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其房屋从未出租给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展沫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佟昊、王永胜 联系电话: 88333295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