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榆坨街道兴隆华府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茨榆坨街道兴隆华府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2-18 来源:城乡更新局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按照辽中区城市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对茨榆坨街道兴隆华府东地块范围内的地上物实施征收。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试行)》,按照《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实施单位
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东至海油街;西至兴隆华府小区;南至兴隆路;北至107省道。(详见征收范围图)
四、签约期限
自下发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或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10%。
(五)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六)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七)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
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后计算,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八)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具有合法的、有效的、最终的权属证书或登记档案、批准文件的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证书、档案、现状三者不符的房屋、建筑,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监察、行政执法、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会议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同时对土地、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用途、性质、面积予以核准测量后,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或者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符合两条件之一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按测绘确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依据测绘结果给予补偿;
2、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经村委会批准,在正房位置上自建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由村委会参照同向两邻房产证出具证明材料,按测绘确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依据测绘结果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按测绘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测绘结果给予补偿;
4、征收连脊连栋房屋,有与之相对应的单独户口或尚未分开的共同户口,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照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应当分户处理;
5、被征收人对其补偿结果与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可采取一户一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和奖励:
1、地属附着物搬迁补偿与奖励措施。地属附着物(附属房、围墙、树木、硬覆盖、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搬迁补偿与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其土地使用权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部分减去住宅房屋面积(不减掉房屋面积补贴的面积)后,按500元/平方米计算;300-600平方米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600平方米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计算。计算标准中高于地属附着物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奖励资金;
2、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等登记的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5、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奖励1000元/平方米。非被征收人原因未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承担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3、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用;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5、对于未开工(开业)和在建企业所支出的必要资费,如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等费用,被征收人须提供原始收据及相关凭证。
(十二)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具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十三)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两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
(十四)征收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棚舍类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建筑物和植物价值及动物搬迁费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报告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十五)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实施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听证、选取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有效证照、订立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对于特殊情况和超出本方案补偿标准的,采取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六、 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由辽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