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城镇排水管网及道路改造工程,根据县相关部门批准,县政府确定由岫岩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对岫岩县排水管网及道路改造工程旭光路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诉讼。现将有关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
岫岩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岫岩县阜昌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城镇排水管网及道路改造工程,对旭光路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岫发改发(2015)第61号,岫国土资发(2015)1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10***********1号。依据***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
(二)、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南至农电局、西至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北至外环,详见规划图。
(三)、征收时间
自2017年1月9日至 2017年4月9日结束,为期3个月。
(四)、基本原则
1、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五)、产权调换
1、要求产权调换的对有照住宅房屋实行“动一还一”,同时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0㎡,不找差价,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2、征收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无照房屋按相应政策安置。
(1)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一个院内有两户以上房屋,且唯一住房本人长期居住,有区域内户口,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镇(区)、社区、房产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46平方米公租房安置。
(2)无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的唯一住房,独门独院,本人在此长期居住,有区域内户口的,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镇(区)、社区、房产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46平方米房屋安置。如果房屋面积超过46平方米,在人均20平方米范围内面积扣除46平方米后部分,按重置价100%补偿,其余部分按重置价40%补偿。
(3)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援建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应按有照房屋补偿。
(4)普查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在宅基地上抢栽的各类植物不予补偿。
(5)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按国家和本地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对被征收人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6)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殊群体,经民政局、镇(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给予一万元补助。
对于唯一有照的房屋,原面积加奖励10平方米以及各项附属物补偿折算后,总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房屋,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无偿补到46平方米。
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生活的,可以分两户补偿,连脊住宅房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3、过渡期房租补助每户每月按有照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补助,不足400元/每月按400元/每月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房租补助按实发生,回迁一次性结清,超出回迁规定时间房租补助费加倍补偿。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有线电视(平房)380元、(楼房)350元、电话迁移200元,三相电和电脑网络安装拆除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回迁楼安置在县政府统一建设、采购、招标的楼房。
5、要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达成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单元、楼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单室户不低于46平方米、双室户不低于55平方米(小)和65平方米(大)、三室户不低于75平方米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按照有产权证居住房屋实际面积加奖励10平方米后,超出面积按3800元/㎡结算,平房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给予套型补助5平方米,多层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补助公摊面积差(以房产测绘为准),公摊面积差小于5㎡按5㎡计算。
6、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交房时要保证旧房的房屋门、窗、户、壁齐全,任何住房不得有缺损,如有缺损,将依据评估从补偿中扣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7、征收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交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不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如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8、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在规定的征收时间内,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实际从业人员数,以动迁实施单位调查核实人数为准,以上一年县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六)、货币补偿
1、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货币补偿的有照住宅房屋低于3800元/㎡的,按照我县商品房屋平均价格3800元/㎡予以补偿。有照房屋评估价格高于3800元/㎡的按照评估价执行。(要求货币补偿户不享受奖励10平方米待遇)。
2、附属设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现行价格,按评估价补偿。
3、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8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80元(平房)、350元(楼房);电话迁移费200元;空调拆除安装费200元;太阳能拆除安装费200元;三相电及电脑网络拆除安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付款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出房照、土地使用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手续,在办理交房手续当日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5、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400元)。
(七)、附属物及树木补偿
房屋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林木、树木(含果树)补偿由林业、果树部门负责确定树木的树龄、数量及补偿标准。
(八)、其他
1、征收完成时间2017年4月9日。
2、拒绝、延迟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奖励方法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达成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16日至30日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达成协议的没有额外奖励。
(九)、最终解释权归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诉权告知
(一)、签约期限:于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止签约完毕,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腾出建设用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有关部门将停止办理如下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五)电业、电信、自来水、供暖等相关业务。
(三)、权利告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