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索取号:JD4300000-2016-104发布机构:区房管局标题:静安区“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文号:静房管〔2016〕27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6-06-29发布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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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市容景观面貌和居住小区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实施和推进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美丽家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静委办[2016]10号)、《关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深化“美丽家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委办[2016]11号)和区相关会议精神,经征询发改、建管、财政、审计、规土等部门意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静安区“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美丽家园”工程实施对象为公房及售后房(含无人管理小区),原则上由政府出资并主导实施;对于个别2000年前建造无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小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美丽城区”工程实施对象为各重点区域、交通干道、中小道路、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由各街道、镇和相关专业部门实施。
二、实施科目
(一)“美丽家园”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设施改造、综合整治等形式。
房屋修缮实施科目包括:屋面漏水维修、外墙渗水维修、门窗维修、表前供电设施改造(供电公司计划)、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
设施改造实施科目包括:排水设施(排水管、明沟)改造、安防设施(道闸、监控、防盗门)改造、停车设施(停车划线、停车棚、地桩锁)改造、绿化补种、道路维修、环卫设施(垃圾箱房、垃圾中转站)改造、门卫室整治、楼道粉刷、楼道电路整治进盒、室外低压线路入地、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等。
综合整治(涉及工程类)实施科目包括:公共部位“黑色小广告”专项整治、宣传栏整治等。
(二)“美丽城区”工程包括专业建设和综合整治两类形式。
1、专业建设类
专业建设类以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主,包涵市政建设、公共绿化、环卫设施、景观灯光、环境保护五方面内容。
市政道路建设实施科目包括:城市道路拓宽,路面翻新,人行道步砖调整改建;完善路面排水系统、静态交通设施(非机动车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停车指示装置)设置改造;沿街各类隔离设施更新改建。
公共绿化建设实施科目包括:沿线公共绿地升级改造、调整优化、行道树修剪调整、树穴盖板增设整修、街面立体绿化布置等。
环卫设施建设实施科目包括:道路沿线垃圾收运小压站、道班房等环卫设施升级改造等。
景观灯光建设实施科目包括:道路沿线非住宅建筑物景观灯光建设、夜间灯光美化点缀、户外广告设置调整等。
环境保护建设实施科目包括:河道整治、油烟净化器改造、河道水质自动站建立等。
2、综合整治类
综合整治类以沿线建筑立面为主,涵盖外立面整修、店招店牌治理、建筑物附属设施修缮等内容。
实施科目包括:道路沿线店招店牌、商铺棚幔、立柱玻璃门窗、卷帘门改建(结合民防设施类改建项目同步实施);沿线垃圾箱房、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升级改造;小区弄口改造;居民晾衣架雨棚改建;空调外机调整美化;宣传栏报栏调整拆除;沿街建筑物、围墙外立面美化改造;城市家具景观小品更新改造;沿街“黑色小广告”专项整治;各类立杆、表箱、亭棚拆除、粉饰及美化等。
三、职责分工
成立静安区“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实施和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全面推进和综合协调。同时,所有项目应纳入各项目主体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各街道(镇):一是负责“美丽家园”工程设施改造、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推进,单个投资额100万元以下设施改造、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到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进行备案。二是负责“美丽城区”工程综合整治类项目的实施和推进。三是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各工程的实施管理以及群众工作。
区房管局:一是负责“美丽家园”工程房屋修缮项目的实施推进和建设管理。二是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个设施改造、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做好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单个住宅小区设施改造、综合整治项目的备案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美丽城区”工程的总体牵头协调、项目推进、监督考核以及部分专业项目的组织实施。
静安置业集团、北方集团、城发集团配合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做好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管理。
发改委、建管委、财政、审计、规土、市场监督管理、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以及市政、河道、环保、绿化、环卫、景观灯光等配套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专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四、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程序
“美丽家园”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应参照小型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个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管理。“美丽城区”工程中涉及市政、河道、环保、绿化、环卫、景观灯光等专业建设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由各街道、镇组织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按照小型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平台招标确定的名册中选取施工单位;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个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管理流程如下:
(一)编制方案
在项目立项前,由各街道、镇进行摸底调查,召开居民和相关方座谈会,充分听取民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根据居民意愿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订后须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意见征询。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居民诉求解决方案,即具体工程科目或相关处置办法;
(2)工程初步概算,根据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测算;
(3)施工安全质量防护措施;
(4)资金筹集方案(“美丽家园”项目);
(5)计划工期,对工程时间长度估计,以自然日为单位。
(二)项目立项
“美丽家园”工程,由各街道、镇委托的实施单位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立项批复(含总投)。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居民意见征询和实施方案公示情况,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实施方案,须各街道、镇和实施单位盖章;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的同时,要上报拆违方案、网格化方案、物业服务达标方案,同步上报的三个方案作为立项的必要条件,但不作为立项的参考依据;
(3)资金筹措情况,需明确资金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
(4)工程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经行政(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
“美丽城区”工程,由各街道、镇委托的实施单位向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区绿化市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立项批复(含总投)。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被改造单位和居民意见征询和实施方案情况;
(2)实施方案,须各街道、镇和实施单位盖章;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的同时,要上报违法建筑及违规店招店牌拆除方案、门责落实、网格化管理方案及建设完毕后设施维护方案;
(3)工程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经行政(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
(三)项目报建(“美丽家园”项目)
由实施单位网上向区房管局报建,报建成功后,须打印报建表签字、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房管局现场确认。报建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1)实施单位网上填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报建表》;
(2)实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立项文件。
(四)开工审核
按“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项目具体要求进行审核。
在按有关规定完成政府采购手续,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后:
“美丽家园”工程实施单位网上向区房管局申报合同备案,完成后,网上提出开工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房管局现场确认。开工审核所需材料如下:
(1)实施单位网上填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核单》;
(2)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批复表;
(3)施工单位承发包手续办理情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网上填报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4)施工监理单位承发包手续办理情况(区建管署关于施工监理需求的批复)、施工监理合同原件、网上填报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情况;
(6)资金落实情况,非财政资金须由出资单位提供书面出资承诺。
“美丽城区”工程实施单位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合同备案,书面提出开工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区绿化市容局现场确认。开工审核所需材料如下:
(1)施工单位承发包手续办理情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
(2)施工监理单位承发包手续办理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资金落实情况,非财政资金须由出资单位提供书面出资承诺。
(五)竣工验收
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相关专业单位按各自职能组织验收。“美丽家园”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实施单位网上向区房管局申请竣工备案,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房管局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如下:
(1)实施单位网上填报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竣工备案单》
(2)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证明
(3)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
(4)保修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程序管理要求
(一)掌握居民诉求
实施“美丽家园”工程的住宅小区,由各街道、镇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居民座谈会,广泛听取民意,了解居民诉求,并及时向区房管局反馈关于房屋修缮的诉求。
(二)编制实施方案
各街道、镇、区房管局、相关专业单位结合居民意愿和实施要求,按各自分工,负责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施工设计,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针对居民主要诉求的解决方案(具体工程科目或相关处置办法)、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内容。工程概算应根据实际查勘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实事求是编制。
(三)实施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
所有“美丽家园”工程和由各街道、镇组织实施的“美丽城区”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须向实施范围内业主公示,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决策听证会,就实施方案再次听取居民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方案完善后,由各街道、镇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居民意见征询,征询内容包括针对居民诉求的解决方案、资金筹措办法、工程周期等。“美丽家园”项目意见征询须得到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需动用维修资金的项目,须确保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四)计划立项
“美丽家园”工程房屋修缮项目由区房管局编制实施计划并按照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立项。设施改造、综合整治项目由各街道、镇编制实施计划,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由各街道、镇委托专业实施单位向区房管局申报立项(如需申请市级财力补贴,则必须委托专业实施单位),区房管局根据居民诉求解决方案、实施方案、资金筹措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审核、立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各街道、镇按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单位的确定应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实施单位工作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参照《关于加强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工作要求》(沪住修缮[2012]4号)。
“美丽城区”工程专业建设类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行业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立项。综合整治类项目由各街道、镇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立项申请,区绿化市容局对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以及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后作出立项批复。
(五)财务监理委托
项目立项获批后即应委托财务监理,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共同委托财务监理单位;10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财务监理单位应在区财政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库中自主选择。
(六)项目报建(“美丽家园”项目)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须办理报建手续。由各街道、镇委托的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准备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立项文件、业主意见征询情况等)至区房管局办理报建手续,经区房管局审核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七)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各街道、镇为“美丽家园”工程设施改造、综合整治类项目,“美丽城区”综合整治类项目的预算单位,区房管局为“美丽家园”工程房屋修缮项目的预算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美丽城区”专业建设类项目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静安区201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规定,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八)施工单位承发包
施工单位承发包应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个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九)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发包
单项服务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取承包单位。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美丽家园”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从“静安区2016-2018年财政投资住宅修缮工程单项服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施工监理单位名单”中选用;设计单位从“静安区2016-2018年财政投资住宅修缮工程单项服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设计单位名单”中选用。“美丽城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从区建管委施工监理服务名单中选用;设计单位从“静安区2016年财政投资‘美丽城区’建设设计单位单个合同50万元以下名单”中选用。
(十)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美丽家园”项目)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在承发包工作完成,并签订施工(包括分包合同)和监理等合同后,在组织开工实施前,各街道、镇委托的实施单位须填报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核单向区房管局申报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开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计划落实、资金筹措、实施方案审核、相关手续办理、业主意见征询、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备案、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等情况。享受市财力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房管局完成开工审核后上报市房管局。
(十一)竣工验收
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按各自分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美丽家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居民代表和相关部门等共同完成综合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由各街道、镇组织实施的“美丽城区”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居委会、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综合验收,验收标准参照《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审计审价
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完成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进行工程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其中纳入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的项目,审计审价工作按照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相关办法执行;享受市级财力补贴的项目,通过市住建委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其他项目,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审价审计单位应在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年度备选供应商中选定并报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备案。
区审计局加强对“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对“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项目的专项审计。
六、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一)工程安全
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按各自分工负责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经监理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存在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消防安全
工程项目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动火制度、设置消防分区,项目实施单位和各承包单位应加强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对于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应认真整改。
(三)工程质量
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相关专业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勘察设计等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按照《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四)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所选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应进行报验,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报验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签证,需要复试的应见证取样复试,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投资控制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美丽家园”项目,投资控制按照市、区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执行,其他由各街道、镇、各专业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和工程概算,抓好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所有项目审定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六)进度控制
各部门应抽掉力量建立团队,安排好人员分工,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启动实施,加快推进速度。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按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工期推进。
(七)文明施工
工程项目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应督促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结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便民措施、小区安全巡逻值班制度、材料统一堆放、施工或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减少施工扰民、工地宿舍管理等内容,制订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廉洁自律
参与“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坚持廉政准则,坚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各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七、群众工作要求
“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工程的群众工作须按照区委“三会一代理”制度开展,要充分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一)实施前征询群众意见
工程实施前,要充分体现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意愿。要以“排除隐患、内外兼修、改善功能”为原则,坚持工程实施和改善民生相结合,将一些涉及居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急、难、愁”科目列为工程重点。各街道、镇、区房管局、各专业单位在编制和公示修缮实施方案时,要认真听取业主和居民意见,不断优化方案。
(二)实施中群众参与监督
工程实施中,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居民群众。要充分调动基层社区积极性、创造性,会同居委、社区等细化工作措施,进行深入细致思想发动和动员工作,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少扰民”的原则,不断听取居民群众意见,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在安全防范上,组织群众开展必要的巡逻,发挥属地化作用。
(三)实施后开展民主评议
工程实施后,要充分重视居民群众的评估意见。各街道、镇、区房管局要建立和完善住宅修缮工程的居民满意度回访和测评制度,由居民参与评定和反馈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反映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整改。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