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一审判决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今天上午(3月1日)9点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沪上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去年8月26日17时43分,李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
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
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2016年9月30日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李先生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李先生于是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300元、车辆损失5.47万元,共计5.5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