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灵通字〔2021〕1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灵通字〔2021〕1号)
2021-01-21 10:08: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9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3—6822296、12119。
特此通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