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防城港市政才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告知书公告
防城港市政才服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18年8月20日,你公司使用举报人(赵文华)丢失的身份证原件,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梁鹏办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目前公司相关人员和代理人梁鹏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4月7日,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2022年5月22日公示结束,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撤销防城港市政才服务有限公司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视为送达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防城港市政才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