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 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单位类别: 行政机关
(三)执法人员
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1 | 邓丽珍 | 女 | 行政股股长 |
2 | 丁铃 | 女 | 行政股干部 |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三、执法职责
(一)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第531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三十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和钦州市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四、执法权限(合计3项)
(一)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2.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二)行政奖励
3.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见***1、***2)
(二)行政奖励流程图(见***3)
六、救济渠道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随机抽查事项(详见***4)
八、自由裁量基准(无)
九、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单位: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监督举报地址:浦北县解放路201号
(三)监督举报电话:0777-8211002
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