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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2年度十大典型执法案例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1月27日发表  

为持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求,经法制审核,现将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2年度“十大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支持。

案例一 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5日,执法队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锦绣城某门店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配合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补缴未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对保障城市环卫保洁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究其根本,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未对城市道路上缺损的检查井、箱盖及时修复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彭山大道华成新都小区西门时,发现该小区西门入口处电力设施盖板破损,存在交通和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某电力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对现场采取用锥桶将破损盖板围挡进行警示;但当事人某电力公司逾期一月仍未采取修复措施。我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某电力公司未及时对城市道路上缺损的电力井盖修复的行为,依法处以人民币1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擅自破坏市政设施、对产权单位所属的设施(如电信、移动、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司)缺失、破损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修复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运输建筑渣土造成路面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文化宫路至枫林路路口时,发现存在大量遗撒的建筑渣土路面污染严重,通过对现场查勘,痕迹追踪将嫌疑最终锁定为某广场工程项目,该广场工程项目部对运输建筑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实事供认不讳,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运输建筑渣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施工单位污染路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所以本案具有典型性。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运输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关于建筑渣土管理,《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等措施,不得泄露、遗撒”。《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可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案例四  店面装修未设置安全施工围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执法队员巡查至兴国大道与恩波堤路交汇路口时,发现某商场正在装修,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确定该商场进行店面装修未取得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现场也未设置遮蔽围栏,建筑物料随意堆放于人行道,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增设安全施工围栏等限期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报批,但是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也未报批。我局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设置安全围栏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门面装修未主动报批同时未设置安全围挡、建筑物料随意堆放于人行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3日,我局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至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莲花湖大道等路段时发现,人行道上大量停放着共享单车,严重影响了行人正常通行,通过现场查勘拍照取证录像,执法人员最终锁定当事人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具有典型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  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老粮食车队路段,人行道上摆放20多辆电动摩托车兜售,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执法人员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2年10月14日,再次发现该门店业主将电动摩托车摆放在人行道上超出门、窗、外墙经营销售。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勘、拍照取证录像,锁定证据,对该店经营业主屡教不改,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石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管理秩序,是城市顽疾之一。《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七  吴某占道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03月8日,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至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老庙黄金路段时,当事人吴某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在人行道上摆放烟柜、冰柜占道经营,经过多次劝导、警告仍不整改,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8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价:

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行为,妨碍市民出行,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管理秩序,是城市顽疾之一,本案具有典型性。关于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行为,《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八   强制拆除大型跨街广告设施案

案情简介:

因龙港路、五马坊路等47处跨街广告已经在兴国老城区设置了数十年,超过审批时限、广告架体严重老化、破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容管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份对兴国城区大型跨街广告牌摸底登记、确认所有权,逐一对商户、广告公司、企业单位***进行细致宣传、劝导,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等执法文书。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对兴国城区的47处大型跨街广告设施集中实行强制拆除。

案例评价: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行审查备案,并且按照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不经审批、随意设置,既影响城市风貌,又危及生命安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限期设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九 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强制拆除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张某在阳新县老党校内建设临时铁皮棚。经查,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铁皮棚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兴国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公告》,并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张某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铁皮棚予以强制拆除。

案列评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案例,无证建设具有普片性。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了取证、调查、立案、处罚等执法程序,依法对其采取了行政强制拆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 卢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济开发区东山村村民卢某在东山村四甲卢路旁建设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经调查核实,卢某所建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审批层次为4F;卢某所建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187.88平方米。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取证,卢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卢某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卢某对自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次、面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贰拾玖圆整(¥:10829.00元)。

案例评价:

在日常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在村民自建房建设中,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具有典型性。在我们查处该类案件中,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当事人违法建设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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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7:14:2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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