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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钟安委〔2021〕5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18日发表  

               

                               

               

                               

               







钟安委〔20215


关于印发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1222





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广西实施意见(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安全生产大检查;承办自治区、市安委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自治区、市)驻钟山有关单位组成。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县安委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按监管职责分工划分,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四类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七)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业(系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工作,强化干部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指导相关单位对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七条 县委编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县本级安全生产所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配置、职责分工。

(二)负责协调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工作职责

(一)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全县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制(修)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标准规范。协助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油气长输管道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粮油储备库、本系统物资储备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设备,落实储备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教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加强实训实习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负责全县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地方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条 县经贸局工作职责

(一)加强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管理,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依法依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布局,指导相关重点工业行业从源头上加强隐患排查和源头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行业规划。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化工园区(集中区)规范发展。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 产业发展。

(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牵头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情况,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负责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

(七)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参与成品油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境内主体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十一)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十三)参加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四)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要求,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组织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三)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治安、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五)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救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全县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以及规章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地方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销售站点、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及法治体检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职能优势,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讲企业经营活动常用法律知识,宣讲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帮助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

(二)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牵头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会同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相关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在县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专项经费,确保县直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联合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对应急管理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和工伤预防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落实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七)指导全县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八)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九)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三)监督检查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林业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七)指导督促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演练。

第十七条 钟山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用的污染防治,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贮存的辐射环境安全,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和监管,负责做好配套尾矿库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四)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配合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城镇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开展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抓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高速公路工程和码头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加大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监管力度,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发证工作;指导乡人民政府抓好渡口安全管理。

(六)负责行政审批机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地方铁路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履行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在自治区、市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升压变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地方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四)负责对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参与全县防汛抗旱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指导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参与事故搜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渔业行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参与休闲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指导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科学安全用药工作。

(五)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文广旅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景观台等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七)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及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卫健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的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职业病的预防、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开展用人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职业卫生领域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职业卫生领域违法行为。

(三)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所属卫生健康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安全、治安消防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安全监督管理。

(四)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驻钟山中直(区直、市直) 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综合指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化工园区(集中区)乡镇开展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九)负责县本级储备管理的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指导和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八)负责全县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

(九)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容环境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燃气(含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三)负责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钟山工业园区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园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园区市政道路、公共资产、给排水管网、路灯、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园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工作职责

(一)结合部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官兵安全意识。

(二)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抢险救灾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妇联工作职责

(一)结合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家庭教育工作等,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引导全县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参与起草拟定消防地方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火灾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五)组织实施城乡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实施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开展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组织做好消防救援行动的应急通信保障。

(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负责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五)积极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负责气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五条 中国邮政广西区钟山县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钟山公路养护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业公路新改建工程、大中修工程、抢修恢复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专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 调或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县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职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县安委会成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九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四十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上旬、12月下旬分别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第四十一条 建立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县。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的,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后,《钟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钟安委〔20163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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