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32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表
当事人:韦继民
地址:大化镇王秀大道南面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镇王秀大道南面扩建房屋,扩建规模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建筑面积57.96平方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你下发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大城强拆决〔2019〕第001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文件: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08:08:5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