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21〕36号南丹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和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丹政办发〔2021〕36号《南丹县利用社会
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和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南丹县财政局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了《南丹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和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桂国土资规〔2020〕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2条,从资金来源、收入、支出、监督等方面提出资金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就资金收入缴存、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管理方式、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四、起草过程
南丹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于2021年2月5日起草了《管理办法》,2021年3月31日将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函到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汇总整理后,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该《管理办法》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精神相符,最后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