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农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加强扶贫资产管理
扶贫资产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营利性资产。近年来,我市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大量扶贫资产,但目前对扶贫资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为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我市探索出台了《菏泽市农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办法》对农村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资产运营、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使用、资产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扶贫资产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扶贫资产清查和收益资金收取与分配的监督责任,实现了扶贫资产权属明确、责任到位。健全县乡联网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建立扶贫资产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了扶贫资产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对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该经营主体经营和管护,允许扶贫资产所有人将温室大棚、大型农机设备等合法、优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融资,实现了扶贫资产经营高效、融资到位。按“村提方案、乡级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对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实现了资产收益的科学界定、合理分配。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对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精准扶贫成果,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