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我市政法联合出台新规
青岛日报讯 “人民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时,要严格执行法定条件和标准,对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可适当多适用一些非监禁刑。”这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日前新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是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促其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
《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流程。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时,应听取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也可以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组织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人格调查;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缓刑和裁定假释的判决、裁定应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关,同时抄送所在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须在3日内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责令其按要求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防止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期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茬安置帮教。
《规定》中明确提出,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满时,由矫正对象本人写出思想汇报,经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或监管考察小组评议后,由派出所写出综合考察报告,报公安分(市)局审查批准后,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向矫正对象本人及监管组织、住地居民宣布结束社区矫正;对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人员,社区矫正执行期满时,公安机关应将人员执行情况通报原决定机关或监狱、看守所,由交付执行机关负责办理解除或释放手续。
《规定》中还明确了矫正对象若有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和及时收监执行的情形;也明确了对在社区矫正中自觉守法、表现突出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