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驾考新规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肖敏,通讯员雷志刚、姚华)12月6日,市交警部门针对明年1月1日实施的驾考新规进行了集中培训,解读新规实施过渡期间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及违法记分等相关政策。
政策指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学员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元旦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机智能评判系统已经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要使用计算机智能评判。不能如期完成系统改造的,明年4月1日前小型汽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7月1日前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自明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之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2013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或者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并在副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在这之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1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
关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关于其他车型驾驶人审验。2013年1月1日起,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参加审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处理完毕的,不作为审验的依据。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降级的依据;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降级的依据。2013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事故和审验记录,作为降级的依据。
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