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积极检验鉴定防止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重判
正义网武汉11月16日电(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余琪 朱传耀)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院技术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重伤经重新鉴定改为轻伤,有效防止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轻罪重判。
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吴某某的法医鉴定仅以受害人简单的门诊病历记录作为鉴定依据,判断其为中度失血性休克,鉴定其为重伤。该院技术部门及时发现其使用的条款错误并认为判定畸重,立即启动协调机制,一方面向公诉部提出该问题,希望其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待技术部门进一步对鉴定意见的规范性、科学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积极向市检察院技术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
经过多次前往东西湖区人民医院调取受害人的门诊病历及详细住院病案,东西湖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取得了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未曾提供的手术科室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病例续页、危重病人APACHEⅡ评分表等检材,及时向武汉市检察院鉴定中心上报相关材料,市检察院组织多位专家进行会检。专家组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初次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意见鉴定文书进行了文证审查等工作。
经专家组会检认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成立,但尚不构成中度以上的失血性休克的判断标准。结合案情及专家会检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吴某某头部、双大腿外伤史属实,主要损伤为头皮裂伤、双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并轻度失血性休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吴某某创口长度累计达10.8cm,构成轻伤二级;其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其双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故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东西湖区检察院公诉部门遂以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鉴定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