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责令限期办理2010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未按规定提交2010年度年检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寄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于7月31日前接受年检。截至7月底,部分企业因擅自改变登记住所致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邮寄送达而被退回,还有部分企业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限期内接受年检(具体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和门户网站上的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公告如下:经邮寄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已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尚未在规定限期内接受年检的企业,请速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 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