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措施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本网讯(刘毅 何帆 黄闻 报道)日前,示范区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推出10项扶持措施,鼓励和促进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奖励。
获得扶持的企业须是中央及部委所属的大企业;或是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或是各类上市公司、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等7项条件之一。同时,需承诺在示范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经申报、审批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建设用地支持、办公用房补助、产业扶持政策、高端人才激励等4大项扶持。其中,自建办公大楼的最高可获奖励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入驻总部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示范区留存部分按前4年80%、后4年40%的比例,给予奖励;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后,凭相关凭证可向示范区申请贴息;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妥善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