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一站式服务”、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审批流程、提前技术咨询、项目并联审批、信息资源共享、限时限费办结”等改革方式,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高效快捷的原则。依法整合审批流程,合理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统一受理,抄告相关的原则。由政务中心窗口一门受理,抄告每个阶段牵头部门同步审批、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在一个审批阶段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限时办结。
4、***服务,全程监督的原则。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全过程***负责。监察部门全过程实施监督。
四、方式方法
(一)整合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二)提前技术咨询
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非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由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三)项目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同一阶段审批事项,形成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三并联”审批机制。
(四)审批信息共享
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发建设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限时限费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对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行一次性“打包收费”制。
五、机制建设
(一)建立并联审批服务代办机制。
由县直通车办公室牵头,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并联审批标准化告知机制。
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制成标准化文本或表格,一次性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放线、办理项目手册、施工标牌等事项,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各审批部门应当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报标准化建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并联审批前期工作机制。
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和报请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安全条件论证与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水土保持、防震及雷击灾害评估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审查和概算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前期工作一般性项目30个工作日完成;房地产项目45个工作日完成;重大项目完成时间实行“一事一议”。
国土部门牵头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按县委、县政府要求的时间实施,不计入审批时限。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事项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六、并联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流程整合为五个阶段,27个工作日。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2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安全预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对涉及防震、防雷、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安全预评价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发改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安全预评价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ƒ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发改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安全预评价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改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的审批,并抄告环保部门,发改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二)用地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
对涉及水土保持、防震、防雷、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事项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条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县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在第3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后,国土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后,国土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第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及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属上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审批前的公示时间和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地震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
对涉及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雷等事项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即时分别抄告住建部门、环保部门、人防部门、地震部门。规划部门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公示时间和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水利、供水、排水、绿化等专业的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利、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夜间施工审批、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雷击灾害评估方案审查。
对涉及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项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分别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气象和园林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气象部门和园林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规划部门、房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地震部门、水土保持部门、城管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防震、防雷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同时抄告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气象部门、房产部门、安监部门、地震部门、水土保持部门、城管部门、。其中,公安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气象部门、房产部门在住建部门的组织下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分别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第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住建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成立并联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县效能办负责人及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四个牵头部门首席代表为副主任,相关并联审批部门首席代表为成员。办公室落实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并联审批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和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所需申请材料,缴费标准及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积极协助并联审批办公室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3、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审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审批收费。
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打包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
(四)规范中介服务。
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五)强化监督管理。
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并联审批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牵头部门及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责,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能。对在实施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配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故意刁难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上报省和市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和市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乡镇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比照本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团风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凭县招商局开出的《团风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通知单》向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
2、中心行政审批股2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商务、卫生、药监、畜牧、农业、公安、会计事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员召开并联审批告知联席会议,现场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或业务指导,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收费标准、申请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等并发放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电子版)
二、受理
1、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中心行政审批股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召开并联受理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经审查合格的,由中心行政审批股出具并联审批收件单(该单一式二联,一联中心留存,一联交给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由行政审批股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2、审查合格后,中心审批股当天交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受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三、决定
1、企业设立前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中心规定的时间,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并将决定原件及时送交中心行政审批股备案。
2、县工商窗口对冠县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当天内办结,冠省、市名以省市核准日期为准。企业设立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及时送交中心行政审批股。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交县质监、县国税和县地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县质监局窗口1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工作,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窗口,原件送交中心行政审批股。
4、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窗口自收到中心转交的申请材料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工作,并将税务登记证原件送交中心行政审批股。
5、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所有证照及许可原件办齐后,由中心行政审批股通知申请人集中领取并登记备案。
四、缴费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中所涉及的各项收费由中心集中收取,统一分解到各相关窗口。
五、综合协调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综合协调工作由中心行政审批股负责。
***1: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
***2: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补办件通知书
***3: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交接签收单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流程
序号 | 办理 程序 | 所 需 材 料 | 收费标准 (元) | 工作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企业 名称 预先 核准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免费 | 冠县名的即办,冠省市名以省市核准的日期为准 | 工商局窗口 |
2 | 银行 开设 验资 账户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全体投资人身份证的原件。 | 免费 | 1个工作日 | 会计事务所 |
3 | 注册 资金 验资 报告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公司住所证明。6、其他文件、证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起收点2000元,30万(含以下)收费5‰;30-100万元收费3‰;100-300万元收费0.7‰;300-500万元收费0.3‰;500-1000万元收费0.2‰。 | 1个工作日 | 会计事务所 |
4 | 工商 登记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免费 | 1个工作日 | 工商局窗口 |
5 | 雕刻 公章 |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书;4、委托办理提交法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 200元 | 1个工作日 | 公安局窗口 |
6 | 机构 代码 证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4、公司加盖行政公章;5、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 证书工本费108元(正副本)IC卡40元 | 1个工作日 | 质监局窗口 |
7 | 税务登记 (国税)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示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股份制企、事业单位或合伙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股东或合伙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七、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一式二份。 九、公司批准成立文件一式二份。(特殊行业要批准文书) 十、公司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一、开户银行帐号证明一式二份。(已办理银行帐号的提供银行基本帐号;未办理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到所在银行办理银行基本帐号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二份。备注:是分公司的需要提供总公司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书写或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经办人姓名、办理日期、联系电话等。 | 1个工作日 | 国税局窗口 | |
税务登记 (地税)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一式二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全体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房地产权属证明或使用证明;土地、车辆权属证明。 6、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8、印花税完税证明。 9、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1、公司验资报复印件一式二份。 12、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3、开户银行账号证明一式二份。 | 印花税按实收资本额万分之五 | 1个工作日 | 地税局窗口 |
团风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
申请人: NO:
并联审批项目 | 申请审批事项 | |||
材料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份数 | ||
合计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材料提交人签字: 收件人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收件日期:
团风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材料交接单
申请人: 年 月 日 NO:
申请事项: | ||||
材料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份数 | ||
合计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团风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单
申请人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
住 址 | 邮编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承 诺 | |||||||
本人将按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县招商局意见: 县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