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184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贵阳市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利用、都市农业带动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生态农业循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享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我市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利用、都市农业带动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提出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营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我市农业发展规划及贵阳市发展现代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导向,在贵阳市同行业中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占有率、带动农民等处于前列。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利用、都市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要达到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经营规模:
基地生产带动型。种植企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养殖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农产品加工带动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市场流通带动型。固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科技带动型。其主营产品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可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带动农户数200户以上。
出口创汇型。生产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年出口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招商引资型。从省内外引进的优强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
生态农业循环利用型。企业以消化本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菌渣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生产的有机肥料,并已进入《贵阳市有机肥销售推荐企业目录》,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产量2万吨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都市农业带动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农产品电商物流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加盟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0家以上,产品种类50个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实有成员80户,出资总额50万元,种植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养殖业、加工业销售收入300万元,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5000亩。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销售利润率2%以上,企业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欠折旧,亏损等不良记录。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7、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执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生产企业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具备质量安全检测条件。生态循环利用型企业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525-2012(有机肥料),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18382-2001)的相关要求。
申报企业在当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发现有意添加或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的不得进行申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4、5、6、7款和达到第3款其中一条条件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利用、都市农业带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下设贵阳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办),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各区(县、市)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业化经营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产业办负责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据实填写《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农户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发展计划等;
4、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情况的证明;
7、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8、企业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情况等;
9、养殖企业要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
10、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
11、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
12、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投资情况结算表;
13、生态循环利用型企业需提供有机肥料登记证;
14、农产品电商物流企业需提供税务***、交易记录和相关图片;
15、食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生产及生态循环利用型企业、都市农业带动型企业、农产品电商物流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管理材料。流通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一次;
2、在申报年市产业办下达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通知;
3、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产业办提出申请;
4、各区(县、市)产业办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
5、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市)产业办正式行文向市产业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认 定
第十三条 组建贵阳市龙头企业认定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的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家及省、市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市产业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由专家组组长撰写企业考评意见;
2、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对拟认定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审定结果;
3、经审定通过的市级龙头企业在贵阳日报、“贵阳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请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认,授予“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六条 监测评价按照“以区(县、市)监测为主,市级抽查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监测评价程序:
1、由市产业办下达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通知,区(县、市)产业办根据通知要求负责监测辖区内市级龙头企业。审核企业报送的监测材料和考评两年来完成国家、省、市级产业办的工作情况形成监测报告报市产业办审核。
2、市产业办审核监测报告并实地抽查部分企业,形成审定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监测材料:
1、据实填写《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农户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发展计划等;
4、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情况的证明;
7、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8、企业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情况等;
9、养殖企业要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
10、食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生产及生态循环利用型企业、都市农业带动型企业、农产品电商物流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管理材料。流通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第十九条 监测评价按照《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表》执行。(***: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表)
第二十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优惠政策,进入高效农业园区、美丽乡村等规划的市级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在贵阳日报、“贵阳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择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安排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年初从相关部门切块构成。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合同管理制,每年由市产业办制定申报指南和资金计划,市级龙头企业,其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直接和间接带动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民增收。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除外)、直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运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属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化项目库建设;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及其农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龙头企业土地流转费用补贴;引进良种补助;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加工设施、环保设施建设补助;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龙头企业市场开拓补助;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体系,开展无公害和绿色食品认证、HACCP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补助;以奖代补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报程序:
1、市产业办制定申报指南,市级龙头企业向区(县、市)产业办提出项目申请,区(县、市)审核后加具意见报市产业办;
2、市产业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扶持计划,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市产业办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扶持资金计划;
4、市产业办制定专项资金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市产业办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区(县、市)产业办负责本辖区项目管理监督工作。专项资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对涉农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实行县级报帐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区(县、市)产业办应按要求向市产业办室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决算,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区(县、市)产业办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产业办申请验收。市产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核心考核指标是带动农民增收效益和促进产业化发展。市产业办和区(县、市)产业办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监管,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下达至企业后,项目单位要按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未按时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市产业办有权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次年不得再申请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申报过程和材料如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区(县、市)产业办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产业办审核确认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贵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表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