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2月16日)签约率达到97.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老旧民房集中、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的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实施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7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三、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
六、签约奖励期限及相关事项
(一)签约奖励期限
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2月16日。
(二)相关事项
1. 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2月16日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并自动生效。
2.未签约的被征收入可在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签约。
被征收入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步伐,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实现城市提升发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自流井区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配套功能匮乏、安全隐患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投票或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入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入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1.安置对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入。
2.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为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用于征收安置的新建商住小区期房。
3.安置原则
(1)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以被征收入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入选择相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后就近靠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
(3)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靠使用性质相同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4.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
(1)住宅安置房:住宅安置房为高层建筑,户型为二室二厅单卫、三室二厅单卫、三室二厅双卫、四室二厅双卫(具体详见户型图),建筑面积约为67133平方米。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安置房: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靠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安置房竣工交房时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
5.产权调换补差
有下列情形的,由被征收入向征收部门补差。
(1)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2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②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50平方米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2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③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50平方米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④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50平方米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60平方米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6.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大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并结合货币补偿规定予以货币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照该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7.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的计发
被征收入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被征收入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1)征收住宅房屋的,因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被征收入超过过渡期限的,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发;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含12个月)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逾期12个月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
(2)征收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因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被征收入超过过渡期限的,逾期不足12个月的(含12个月),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发;逾期12个月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8.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计算,征收部门向被征收入一次性发放3年的物业管理费缴费券。
(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500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及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补助额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至安置房交付后第三个月止(含第三个月)。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8%/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助额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发;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助额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至安置房交付后第三个月止(含第三个月)。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元/户,电: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电视:13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入自行承担安置房交房时各行业收费标准的安装费用。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在原住宅或原其他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5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5%予以补偿。
7.被征收入持有《残疾人证》的,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本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计算。
8.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通知搬迁交房之日起30日内腾空交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则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终止征收程序。
(二)滨河小区侧地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由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入搬迁交房。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自行搬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由被征收入自行承担。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后房屋未确权,或被征收房屋存在共有产权情况的,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中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待确权手续完善且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入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为被征收入统一代办《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入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真实、齐全地提供所需要件,办证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入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七)办理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由征收部门按规定为被征收入交存首次住宅维修专项资金。
(八)对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安置后承租人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以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
(九)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方案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