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1〕号
佛(顺)征告〔2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50号)
三、批准用途:二类居住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四、批准时间:2021年4月21日
五、被征收土地位置: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上述3.4459公顷土地中:
涉及征收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3.4459公顷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按7.98万元/亩实施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3.4459公顷土地按15%的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5169公顷,已在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兑现,具体批文为顺德建用字〔2020〕36号。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1年7月29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龙江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7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 〔2021〕5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50号)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图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50号).pdf
***2.被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