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6236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收入高于26236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连续超生的,累加计算。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 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6236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6236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6236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7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6236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连续超生的,累加计算。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 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8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征收标准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根据收养人的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分别按前款各项征收标准征收。
四、以上征收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水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佛山市三水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