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通知书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补正通知书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佛山市高明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明管(直)执〔2018〕字第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存在笔误,现予以补正,具体如下:
1.明管(直)执〔2018〕字第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第五行、第十四行、第十五行、第十七行、第十九行“当事人佛山市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补正为“当事人佛山市高明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2.明管(直)执〔2018〕字第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限期拆除决定书》”补正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页第十六行“七日内”补正为“30天内”。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3 08:15: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