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850号原告佛山市兰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日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兰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日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9867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兰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日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