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657号原告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珍曾文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江珍、曾文约: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珍、曾文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65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837360.3元及利息,利息以1837360.3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2***104元,合计31014***.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