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299号原告杨凤婷诉被告吴泽升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泽升: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6299号原告杨凤婷诉被告吴泽升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62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花园22栋1402房)及车位两个(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花园地下室车位D1-162、D1-163);3.婚生子吴雨航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王阳阳及唐汉冰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