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337号案原告伦顺沛与被告李永东李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永东: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4337号案原告伦顺沛与被告李永东、李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433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永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予原告伦顺沛;二、被告李永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16年4月8日的利息250元及以35000元为本金计付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伦顺沛;三、驳回原告伦顺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0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永东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