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197号案原告蒋爱平诉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4197号案原告蒋爱平诉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419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刘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分别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2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7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7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3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7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按该计算方式计出利息总额后扣减5000元)予蒋爱平;二、驳回蒋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5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448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4482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