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6568号原告湘潭县莲城湘莲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廖健诚廖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廖健诚、廖志峰: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6568号原告湘潭县莲城湘莲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廖健诚、廖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65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3940.50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其中1084203(1279836+458056-40000-50000-66689-37000-60000-400000)元自2016年12月3日(补充承诺书次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579737.50元,自2019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人民币20万元;3.被告廖健诚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债务879737.50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廖志峰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债务的158056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原告2015年至2017年为催款而产生的交通费1570元、住宿费3129元;上述五项合计1868639.50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麦惠贞及刘方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