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禅城海事处反映(联系电话:8310257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上交通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水域污染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佛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船舶泄漏50吨以上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2 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10吨以上、5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3 较大(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上、1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4 一般(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禅城区内下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等级(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Ⅰ级)等级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
(3)发生在区外但可能影响我区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区政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救助资源,形成合力;依照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队伍和指挥机构是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加强物资储备、单兵装备、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预案演练工作;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强化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及时救助遇险人员,有效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障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有效运行应急机制,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应急处理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管理专家组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1 领导机构
2.1.1 领导机构的设置
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分中心)是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联系)海事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分管(联系)海事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佛山禅城海事处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区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渔业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禅城海事处、佛山航道局禅城航标与测绘所、佛山市气象局禅城工作组、南庄镇、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祖庙街道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 指挥分中心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指挥分中心应急项目的规划、编制。
(3)在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负责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4)负责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5)召开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和应急管理专家组会议,分析辖区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的安全问题。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组织协调媒体参与;研判新闻舆情并及时上报;必要时,联同公安网监或上级网信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境外记者现场采访的,参与现场协调并报市级部门依法处置。
(2)佛山禅城海事处:负责指挥分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划定船舶、浮动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监控突发事件责任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制定交通管制方案,指引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协助对突发事件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市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对火灾进行扑救,控制事态;对有火灾危险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进行专业指导;负责火灾类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协助对突发事件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佛山航道局禅城航标与测绘所: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抢险救助,必要时对事故水域设置航标;参与涉及损害航道设施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8)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事件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对突发事件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指导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务):参与溢油控制清污、事故调查;指导事故附近水域的供水厂做好水源防治工作;落实事发地水业等保障措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渔业局):参与涉渔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在溢油污染事故中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12)区民政局: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殡葬和其他善后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区财政局: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储备、日常运转、培训和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的资金保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5)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落实突发事件现场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6)佛山市气象局禅城工作组:负责及时并准确地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信息有关资料。
(17)各镇(街道):在指挥分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处理办公室
2.2.1 应急处理办公室设置
指挥分中心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作为指挥分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佛山禅城海事处,由佛山禅城海事处分管应急管理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应急处理办公室职责
(1)履行24小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班职责。
(2)接收、传达和办理区政府或区应急委的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精神。
(3)根据区应急管理和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指挥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应急委审核实施。
(4)协调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救援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5)负责指挥分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的汇总、编制。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指挥分中心按照区应急委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区领导任现场指挥官,区分管(联系)交通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分管(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佛山禅城海事处处长和属地镇(街道)的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官,指挥分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官为现场处置的最高决策者,对现场处置工作负总责,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当现场指挥官尚未到达现场时,由现场副指挥官按照“先到先指挥”原则履行指挥官的职责。现场副指挥官和指挥分中心成员要主动配合和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交通管制组、应急处置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协调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指挥分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3)划定突发事件的危险区、警戒区和临时停泊区等。
(4)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3.3 工作组职责
(1)交通管制组:由佛山禅城海事处负责组织,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等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对突发事件水域、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开展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等。
(2)应急处置组:由佛山禅城海事处负责组织,事发地的镇(街道)、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市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区环境保护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等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制定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事态;经指挥分中心同意,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财产。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应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害和疫情,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采样、消毒、防疫处理。
(4)后勤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镇(街道)、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等派员参与。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食品、电力、水业等运输和保障工作。
(5)事故调查组:由佛山禅城海事处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物和提取痕迹,做好送检工作;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编写调查报告等。
(6)新闻协调组:由佛山禅城海事处负责组织,区委宣传部、事发地的镇(街道)等派员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把握和管理新闻舆论导向,对宣传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管理。
(7)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事发地的镇(街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禅城海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组织搜寻失踪人员;处理遇难者遗体,做好殡葬及相关善后工作;做好现场的清理、恢复和重建工作。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2.4.1 应急管理专家组设置
指挥分中心组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4.2 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1)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预案启动和结束、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政府部门的专业救助力量,海事、公安、消防、环保、交通、水务、卫生等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来源
(1)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情报预报。
(2)应急处理办公室接警信息,或通过智慧海事监管平台发现的预警信息。
(3)当事船舶、过往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港航单位、目击者报告的预警信息。
(4)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通报的预警信息。
3.2 预警监测
(1)应急处理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通过水上遇险求救报警电话(0757—12395)、110报警电话转报或其他方式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
(2)海事、渔政、水务等部门在执行相应水上执法任务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
(3)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对天气形势和水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办公室通报。
3.3 预警发布
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3.4 预防措施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核实与评估
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4.2 信息报告
(1)应急处理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后,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事发地不在本区行政责任区的,应急处理办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4.3 先期处置
应急处理办公室作为受理本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接到报告或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事发地的镇(街道)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4 分级响应
4.4.1 响应原则
(1)无论何种情况,对任何等级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指挥分中心首先进行响应;事发地不明或存在交叉威胁时,指挥分中心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时,应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4.2 响应程序
(1)I级、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较大以上等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并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指挥分中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
一般等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指挥分中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指挥分中心启动本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水域,或事态发展超出其处置能力时,指挥分中心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或协调应急行动。
4.5 力量调集
4.5.1 专业优先
救援力量指派应坚持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4.5.2 社会动员
指挥分中心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4.5.3 区域协作
需要毗邻区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援助时,由指挥分中心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收到毗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援助请求,指挥分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4.6 应急中断和终止
4.6.1 应急中断
指挥分中心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应急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4.6.2 应急终止
指挥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经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认为可以结束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况。
4.7 后期处置
4.7.1 现场清理与恢复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的清理、恢复和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牵头部门,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组织恢复重建。
4.7.2 调查和评估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分中心应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4.7.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4.7.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用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
4.8 信息发布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指挥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 应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设,要根据区总体预案要求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队伍保障
指挥分中心应加强水上专业应急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提高全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5.2 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包括应急设备的购置、存储、维护保养、更新,应急预案制定、修改、发布,宣教、培训、演练,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等各项支出。应急经费由指挥分中心、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5.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配备,提高设备、设施、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科技含量。
担负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掌握应急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需要。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救治药物、器械、设备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各水上应急力量尽可能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5.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海事部门协助提供船艇、船员。
5.7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分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部门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顺。
5.8 科技支撑
指挥分中心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逐步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同时要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体系。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指挥分中心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实战的方式全面检验我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应急意识。
6.2 宣教与培训
6.2.1 宣传教育
指挥分中心应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普及水上应急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突发事件。
6.2.2 培训
指挥分中心应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完善
各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可通航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沉没,油类物质或其它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污染的事件。
(2)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3)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禅城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佛禅府办〔2012〕43号)和《佛山市禅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佛禅府办〔2012〕44号)同时废止。
7.4 预案修订
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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