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十大示范改造片区有关业务报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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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南府办〔2011〕15号 |
关于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十大示范改造片区有关业务报批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十大示范改造片区有关业务报批的通知》(南府〔2010〕276号)的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各示范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之前,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暂停办理“十大示范改造片区”内的部分业务。
为保障在“十大示范改造片区”内的区、镇重点项目能如期推进,对取得区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市政、水务、土地储备、征拆等部门或镇(街道)同意申报的证明(意见),并经三大片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项目,准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正常申办业务。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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