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
廖伟才(身份证号码:4406011961******30):
你曾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二街39号503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你因拥有自有住房且超过住房保障标准被我局实施清退。你已于2021年8月31日办理了退房手续,截至退房之日,你仍拖欠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的租金合计10992.4元(计算至2021年8月)。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要求你履行缴清租金的义务。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都无法将《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送达给你,现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即视为送达。
为保障你可以依法申诉的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到我局领取原件。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1年10月8日
领取《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83879693)。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