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留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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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8日发表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管理中心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号),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3年8月18日。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留《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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