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2009-2011年
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业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佛山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近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挥政府保障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以及《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适应不同群体需求、有佛山特色的住房体系,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把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作为本规划编制的出发点,确保在规划期内完成解决2007年底调查在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开展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探索试点工作,为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积累经验。
第三条 落实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分类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建立起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与合理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本规划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综合指导,提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是我市近几年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依据,是落实《佛山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08-2020)》的重要手段。在规划期限内,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的实施范围为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第六条 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租赁补贴需求计划、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以及建设资金安排预算等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规划指导原则
(一)政府导向原则
坚持政府导向,深化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化、社会化改革,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政府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市级负总责,区级抓落实原则
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有效实施原则
坚持有效实施原则,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指标与目标体系,增强保障性住房规划体系条理性与规划目标科学性;注重规划实施,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保障机制与具体措施,保障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注重实施效果评价,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价考核机制,激励相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积极性。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一)要确保2007年底统计在册的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二)要按照3年基本完成建设、安置任务的要求分配年度任务,原则上按照建设任务在2009、2010年两年安排,安置解决任务按照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占需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总户数的40%、35%、25%的比例确定,到规划期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占60%以上。
(三)在基本完成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近期目标任务后,适应当前佛山城镇化快速发展,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城市,其中包括本市和外市的应届毕业生,探索开展政策性租赁房建设的政策研究。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
根据2007年11月开展的本市户籍居民住房困难情况普查初步统计,我市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13965户,涉及人数42900人。其中60%以上家庭没有自有住房,相当部分困难户目前正在租用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他们的住房达不到保障面积标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按照《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和《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上述统计范围中共有7400户家庭基本符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低保线的3倍以下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这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作为规划期限内主要解决的对象。
第十条 全市住房保障现状
2008年,全市累计新建保障性住房577套,建筑面积32150平方米,改建住房1490套,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户共1910户。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保障住房建设目标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继续加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年我市在解决1910户住房困难户的基础上,余下5490户的目标任务数,将在2009~2011年3年规划期内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全部解决。基本完成解决我市目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在规划期内,我市规划建设小户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总共为4736套,建筑面积274500平方米,其中:
禅城区2800套,建筑面积160000平方米;
南海区1000套,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顺德区270套,建筑面积16500平方米;
高明区266套,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
三水区400套,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布局
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分散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节能省地的原则,采用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两种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向租售并举转化,侧重增加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结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一定的比例配建。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结合配建。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主要分布在城镇交通较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地段,做到科学利用资源,优化居住环境,坚持先配套后建设的原则,尽量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
(一)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户型设计为一居室和两居室的小套型。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据辖区保障家庭人口结构确定住房建筑面积。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鼓励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各区应根据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象的总量及省政府的目标要求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划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界定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3倍及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确定,其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其家庭收入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确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尽量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2009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2025套,建筑面积1055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1100套,建筑面积72000平方米。
全市新增解决2191户符合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601户、租赁补贴590户。
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1100套,建筑面积570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600套,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
全市新增解决1800户符合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350户、租赁补贴450户。
2011年,全市4736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全部完工。
全市新增解决1500户符合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户、租赁补贴300户,另新增200户租赁补贴的家庭转入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全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主要安排在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居住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域。对这些地区在用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禅城区建设保障性住房2800 套,总建筑面积16000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700 套,建筑面积85000 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00套,建筑面积75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安排在老城区的大观街、丝织路等地段。
南海区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套,总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7000 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3000 平方米。新建项目主要安排在桂城街道、里水镇和狮山镇。
顺德区建设保障性住房270套,总建筑面积1650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20套,建筑面积6600 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9900 平方米。新建项目主要安排在大良、容桂。
高明区建设保障性住房266 套,总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266 套,建筑面积 14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安排在荷城街道。
三水区建设保障性住房400套,总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85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15套,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安排在西南对外开发区。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
在规划期内以货币配租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按人均面积14平方米配租。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可向上调浮动,但不能向下调整。具体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全市预计可为1000多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每一年度租赁补贴数量及标准,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租赁补贴计划,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章 保障住房用地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原则
依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和住房建设总量安排,在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落实安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9.5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为5.5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为4公顷。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区域指引
禅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5.33公顷;
南海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2公顷;
顺德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0.55公顷;
高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0.5公顷;
三水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1公顷。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来源稳定。
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区(镇)政府专项拨付,各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确保保障资金落实到位,除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渠道应包括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市财政将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支持。
第五章 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划期内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遵循以下方针:
让有支付能力,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群体购买商品房;让有一定支付能力,但支付能力不足的群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让没有能力购房的群体能住上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和经济租赁住房。大力推行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解决大部分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各种不同性质的住房适应不同的住房需求群体。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准入、公示、轮候、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监管。规划期内建立和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各项配套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对已公布的《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确保到期末基本解决在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探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以及探索帮助中等偏下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合理确定租售比例。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应贯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合理确定租售比例,充分利用有限的住房资源尽量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通过组织广泛的住房调查,掌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建立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轮候解决并实施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做好组织落实与制度落实。各区政府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主体,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对市属各区完成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并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相关指标依据。
第三十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增加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理解,建立起住房保障公开查询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