鮀江街道办事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事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当,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范围
第五条 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或者群众投诉经办事处查实,确属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中,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行政负责人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由多个执法单位共同协作完成,造成过错的,由牵头部门或召集人负主要责任;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或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行政执法,造成过错的,由委托单位负主要责任;受委托人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受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予追究
1、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3、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 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承认过错或阻碍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3、故意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4、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连续两年发生执法过错的。
第四章 过错追究的种类
第十九条 根据过错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对主要过错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发年终目标奖;
5、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6、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7、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8、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调离岗位或待岗;
10、辞退;
11、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12、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行政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纪检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纪检负责调查、取证,并拟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党工委书记签署后的过错处理决定,由纪检负责具体执行并制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事处纪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同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鮀江街道办事处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