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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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0日发表
新区各直属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各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2012〕135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新区各相关单位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本目录中优先选取。未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此前如果已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委托期限结束后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再承接。
***:《大鹏新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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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6:31:3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