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规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新区自2016年6月1日开展合同备案工作以来,分析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合同备案不及时。截至11月8日,超期备案项目占应备案项目的61%,其中至今仍超期未备案项目约16%,超期最长的已达近三个月。部分采购单位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提交备案,导致政府财政支出进度拖慢。(二)合同内容不完整。部分采购合同必要内容缺失或不明确,如:缺少单价、未填写签约日期、售后服务内容不明确等。(三)合同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部分采购合同主要技术指标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缺少工程量清单、合同金额有误等。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应强化主体责任。(一)科学提出采购需求。个别项目为赶进度匆忙上马,或相关工作人员不熟悉项目相关专业技术,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尽科学合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从根源上杜绝不专业采购现象,在项目申报前,采购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及技术论证,提出合理可行的采购需求。(二)建立合同自审。采购单位应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进行合同自审,确保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评标结果保持一致并及时报送备案。(三)善用第三方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从法律专业角度为采购合同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合同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