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39号(深圳市鼎煜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3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鼎煜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X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0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莲塘工业城内松仔岭工业园第四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已取得环评批复,主要从事精密五金件的生产,主要工艺有铣床、钻床、火花机、线切割机加工、组装、冲压、高光、镭雕、包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
1、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设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你单位已申报并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列明的设备有火花机2台,线切割机2台,高光机28台,镭雕机12台,但现场发现有火花机3台、线切割机3台、高光机42台、镭雕机17台。
2、将高光机产生的切削液经管道直接排至厂内沟渠,后经沟渠外排到厂外下水道。执法人员已现场采集水样。根据2017年11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GHJ2017/SH500) 显示,你单位生产车间外沟渠水样中化学需氧量为***5mg/L;厂区外排口水样中化学需氧量为597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为110mg/L)。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105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视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查批复、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2017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增设的生产设备已全部停用并拆除电源线。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1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增设生产设备的生产并罚款二十万元,对第2项行为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并罚款二十万元;两项行为合并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增设生产设备的生产;(二)责令立即停产整治;(三)处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