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2015〕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粤府〔2015〕7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15〕403号)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调查项目、统一填写方法,对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有涉农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登记。我市通过开展农业普查,能够充分了解、掌握全市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等基本数据,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推动我市农业结构调整,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为制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把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明确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加强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从有关部门中抽调部分人员组成,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在今年9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四、切实保障农业普查经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所需资金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各级财政按时拨付、保障到位,确保农业普查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五、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同时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七、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汕头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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