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粤汕)质监罚字〔2016〕10号 |
处罚名称: | 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于2002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于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19台液氨压力容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和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2、罚款10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72248545-x440***********7 |
法人代表姓名: | 游楚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9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地方编码: | 440****18099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6 04:38:0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