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基础养老金同时提高
近日,市政府转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从2014年1月份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4年1月起,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我市参保人应于明年3月底前重新申报缴费档次,其中原按最低档次每年100元缴费的人员,若在申报期限内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每年120元进行缴费。参保人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逐年给予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5元。另外,为激励参保人多缴多得,《办法》还规定,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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