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解读
一、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管部门
《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明确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可以按照法律享受的权利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业主不履行职责、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了损害其他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指导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限制的权利。
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构成人员的类别、参会要求和比例,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明确筹备组成员须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镇街代表、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7-15人,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
四、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
《指导规则》明确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投票、表决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
《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业委会委员的个人要求、工作职责,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相关印章的管理规定。
六、如何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正常和非正常解散时重新选举的相关事项。
七、《指导规则》的创新突破
(一)《指导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指导规则》引入了业主监事会制度;
(三)《指导规则》对《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中一些与上位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调整,例如: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书面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由业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比《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7日,做了较大的调整;
(四)《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将自行解散;
(五)《指导规则》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方面有所加强,体现在对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样式(增加第X届字样)和使用管理、增设业主大会印章等。
八、《指导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