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7月21日)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什么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六)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七)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监管?
答: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对相应的收款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传至主管部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如何进行退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需退回已交存至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退款申请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楼销售,需要录入商品房交易信息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需要现楼销售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并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业务。以确保商品房交易的公开透明。
六、如何核验存量房房源信息?
答:房屋产权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房产的,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申请房源备案和核验。房屋产权人也可以自行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备案并进行房源核验,自行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七、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被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什么义务?
答: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通过不同媒介公开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四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的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八、存量房交易有什么选择的方式?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的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二)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三)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如何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
答: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为什么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办理机构备案?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三、在珠海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要办理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要进行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五、以前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 前往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六、新注册的中介机构需要什么时候去备案?
答: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按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起30日内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办理备案。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变更或终止需要做备案变更吗?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中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主要有哪些工作?
答:1. 负责相关备案资料的印刷、填写、存档等工作;
2. 负责备案企业的资料收件、核准、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
3. 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向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4. 协会负责备案情况的年审工作 ;
5. 将备案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
6. 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制度;
7. 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
8. 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机构备案后的网签授权手续。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4、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是多久?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广东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答: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珠海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从什么时候开始由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自2020年3月17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是在哪个网站办理的?
答: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信息服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4.216/Approve。
四、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20个工作日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分为几级?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有效期为3年,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设1年的暂定期。
六、符合什么条件的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
七、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如何把估价师注册变更到分支机构?
答: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要先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在中房学的机构备案系统上添加了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才可以为估价师申请注册变更。
八、一级、二级、三级、暂定级估价机构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表(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原备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公司章程(复印件);(7)商事登记簿;(8)企业相关负责人资料(复印件);(9)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0)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1)评估师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一个月社保证明;(12)申报日前近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一级需要50万平方米以上,二级需要30万平方米以上,三级、暂定级需要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一级需要25万平方米以上,二级需要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暂定级需要3万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13)申报日前近3年内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九、分支机构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广东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广东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按变更申请内容、对应提供本事项材料清单中若干项材料)(原件1份加盖公章);(2)分支机构在注册地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台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3)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4)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级房地产估计机构备案证书正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十、新申请三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机构备案证明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等级申请表(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7)商事登记簿;(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项目需要做价格备案?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6日起,本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必须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二、如何查询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
答: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zhzgj.gov.cn/)。
三、项目完成价格备案后,实际成交时能高于备案价格吗?
答:不能。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格,同时不能低于其备案价格的85%,否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网签。
四、在未获得商品房测绘报告前,能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吗?
答:不能。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测绘报告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权籍备案,属于预售房的在办理预售许可核准前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属于现房销售的,在现房销售备案前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五、如何申请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答: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首页点击“明码标价系统”登录“商品房明码标价系统”。
六、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需要多久?
答:收到资料,预审无误后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报有关部门审议的,审议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项目从预售阶段转为现房销售后,需要重新作价格备案吗?
答:不需要,可按原预售时的备案价格销售。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格,同时不能低于其备案价格的85%。
八、属于商业、办公类型的物业需要作价格备案吗?
答:不需要。
九、项目完成价格备案之后,多少天内要开盘销售?
答:完成价格备案之日起30天内必须开盘销售,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
十、项目在2016年10月之前已取得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需要作价格备案吗?
答:不需要。2016年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的,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办理地址?
答:房地产企业登录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http://fdcjg.zhzgj.gov.cn/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要多长时间?
答: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怎么装订?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2、其他材料采用A4纸,依上述序装订成册。采用软封面封底,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3、所需填写内容除签名外,均需打印,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职称证书人员需要几名,专业类型是什么?
答:办理一级资质需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办理二级资质需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办理三级资质需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办理四级资质需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办理暂定级资质需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持有职称证书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及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六、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两书内容填报该如何填报,特别是《住宅使用说明书》?
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填报“两书”,“两书”的填报模板可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七、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已竣工备案的用地资料还是否需要提供?
答:已竣工备案的用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需要提供全部用地资料。
八、《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书》已二证合一,有些企业的用地批准书已过期,自然资源局也已不予延期,《用地批准书》是否还需要提供?
答:不需要。
九、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申报企业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4、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5、原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原件发新证时收回);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7、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原件,法定代表人变更交此项,原件,粘贴照片)。
十、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答: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珠海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一、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房指的是什么?
答:商品住房是指除宾馆、酒店、招待所、办公、商业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并进行租赁的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指的是什么?
答:出租人包括住房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托代管代租的住房中介机构、人员。
三、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出租信息?
答:30日内。
四、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住房进行转租的是否需求重新备案?
答:需要,出租人和转租双方应当自新的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新的租赁合同信息。
五、网上申报的出租信息包括什么?
答:(1)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3)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住房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4)租赁双方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的扫描件或照片;(5)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注销租赁合同信息。
六、住房出现哪些情形不得出租?
答:(1)属违章建筑或违章改建的;(2)不符合住房结构安全、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3)不符合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租赁住房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八、套内空间面积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
答:15平方米。
九、承租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进出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办法的施行起始日和有限期是什么时候?
答: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立法依据?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哪些企业适用《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答: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哪些?
答:(一)开发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录入基础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区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市、区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中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和问题等信息,由市、区建设部门直接录入。
(三) 市建设部门负责向市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人防、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征集信用信息。
各区建设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人防、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征集辖区内信用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建设部门。
(四)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部门。
(五)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四、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是怎么确定的?
答: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即:诚信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五、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几级?
答: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六、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开发企业产生警示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暂停其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七、开发企业如有异议怎么申诉?
答:开发企业或有关实名人士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市、区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述材料进行申诉。
八、为什么要制定《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立法依据?
答: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开展信用评价成为行业发展之必需。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九、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信用信息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信用等级分为几级?
答: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分数,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类别。其信用信息分值为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止期限?
答:根据《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珠规建房规〔2018〕3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商品房地产产权属证明书》手续)后,方可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
答:根据《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珠规建房规〔2018〕3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均纳入监管。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的要求?
答:根据《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珠规建房规〔2018〕3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五、如何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建设工程进度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具体登录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操作。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原则上按10%预留,用于支付商品房屋项目工程进度款、购买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及法定税费,将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指定合同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第二阶段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内建设工程进度可实行分步解除监管:(一)完成封顶,留存封顶预留额度(毛坯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25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精装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4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二)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手续后,留存竣工备案预留额度(竣工备案预留额度为1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商品房地产产权属证明书》手续)后,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六、退房退款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特殊情况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退款购房人的收款账户;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明确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
(四)拟申请退还的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的凭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如何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
答:诚信等级查询可登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入房地产市场管理模块,点击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看。
八、对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有什么要求?
答:1、必须为我市商业银行;2、必须是能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3、必须对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银行保函端口开发和数据对接。相关法律依据:1、《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纳入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管理。2、《关于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通知》第四条保函应由已接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的商业银行开具。
九、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具体计算标准?
答: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第一阶段(工程日常进度款阶段),至少预留10%商品房预售款。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第二阶段(封顶、竣工解除阶段),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预留额度;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预留额度;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会有什么处罚?
答: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