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9月7日,罗湖区政府印发《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罗府办规〔2020〕6 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省及市级相关停车政策要求,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促进停车产业化,逐步缓解罗湖区停车难问题,在全面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牵头制定了《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实施细则》)。
二、制订依据
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简介
《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投资补助实施细则》适用于罗湖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的立体停车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机械式停车库,包括半自动和全自动停车设施。
(二)立体停车建筑物,指不依附建筑建设的,对社会开放的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车设施)。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五、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报建申报主体单位。申请补助的项目需由社会全额投资,并按照《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完成所有审批与验收手续,已投入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设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配置可充电泊位;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与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并承诺运营3年以上。
六、补助标准
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得高于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标准:智能机器人(AVG搬运型)的补助标准为3万元/车位;半自动停车设施(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为5千元/车位;平面移动、巷道堆垛、垂直升降类等全自动停车设施为3万元/车位,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以及其他类型的全自动停车设施为2万元/车位。
(二)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标准:地上停车建筑物为2万元/车位,地下停车建筑物为5万元/车位。
七、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街道办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并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审核结果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达到补助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八、资金拨付程序
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3年按照占总补助额度40%、30%、30%的比例拨付。
九、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或实际经营者存在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实际使用年限未达3年以上,或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将被登记全市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