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清凉
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送清凉”活动、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
珠总工办[2015]27号 各区总工会、经济功能区总工会(工委会)、市直工委会、中央和省驻珠单位工会: 现将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送清凉”活动、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工办明电〔2015〕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市国资委工委会于8月15日前将此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总工会劳保部。电话:2211143(传真)。
珠海市总工会 2015年6月30日
粤工办明电〔2015〕43号
关于开展“送清凉”活动、做好高温天气 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及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广泛开展“送清凉”活动。应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等慰问活动,购买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和设备,到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和建筑工地等户外作业场所走访慰问,了解和掌握职工的生产生活和高温劳动防护措施情况,及时给奋战在高温一线的职工送去清凉,切实维护好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全省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在高温酷暑天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改善作业环境,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6.9元。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组织对大型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问题严重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请各地、各单位于8月30日前将防暑降温部署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并发电子版到邮箱)报送到省总工会。联系人:李华子(省总劳动保护部),电话(传真):020-83871080,邮箱:gdghlbb@163.com。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