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乘车规定颁布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三次合乘出行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于12月28日颁布实施,对通过合乘平台合乘出行等行为予以规范。根据该规定,合乘车辆应在深圳本市注册登记,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三次合乘出行。
《规定》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
同时《合乘规定》要求,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