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建设局与宝安龙岗两区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市建设局与宝安龙岗两区
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深建燃〔1998〕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宝安、龙岗两区的燃气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现根据特区和宝安、龙岗两区的实际情况,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明确如下,其它职责由市建设局行使: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辖区内燃气企业及分销机构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及其年审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Ⅰ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
五、负责在辖区内立项的Ⅱ、Ⅲ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建审查、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燃气专业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制度,使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本通知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燃气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建燃〔1997〕21号)即行废止。